產品質量司法鑒定過程中,另一方不到場參與鑒定,鑒定是否可以繼續進行?
文章摘要
司法鑒定作為司法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對于案件事實的査明和公正裁決起著關鍵作用。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方當事人未按時到場的情況。為了確保司法鑒定的順利進行和司法公正的實現,我國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一方不到場并不影響司法鑒定的開展。小正將從多個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詳細的法律分析。
一、司法鑒定的性質和目的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協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為裁判提供科學依據。司法鑒定具有科學性、客觀性和中立性的特點,其結果應當是基于科學方法和專業知識得出的,不受當事人到場情況的影響。
二、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對外委托的案件需要勘驗現場的,監督、協調員應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專業機構和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工作的進行??彬瀾谱骺彬灩P錄。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1.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2.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3.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4.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最髙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于規定》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小正意見
司法鑒定是一種科學、客觀的證據收集和認定方式,其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都有義務配合鑒定機構的工作,按時到場參加鑒定,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按時到場參加鑒定,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鑒定機構可以在通知當事人后,按照原定計劃進行鑒定。
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參加鑒定,并不意味著鑒定結果就對其不利。鑒定機構會根據現有材料和科學方法進行鑒定,并出具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如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或者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按時到場參加鑒定,導致鑒定無法進行或者需要重新鑒定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時間成本應由該當事人承擔。同時,如果該當事人是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其未按時到場參加鑒定,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結論展示
綜上所述,司法鑒定中一方不到場不影響進行,但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鑒定機構的工作,按時到場參加鑒定,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以確保司法鑒定的順利進行和鑒定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合法性。
新聞推薦